项秦状师 作一、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有上限吗?《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 划定:“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元事情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人为的尺度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盘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人为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人为高于用人单元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宣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尺度按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凌驾十二年。本条所称月人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排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人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经济赔偿金支付情形均不得凌驾十二个月。只有满足劳动者月人为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时,执行“双封顶”即“支付尺度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凌驾十二年”的划定。
二、江苏省的劳动者经济赔偿金要不要分段盘算?《劳动条约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如果劳动者事情年限跨越08年前后,盘算经济赔偿金时需要分段盘算。如果劳动者08年之后入职,盘算经济赔偿金统一根据《劳动条约法》划定盘算。通俗的讲:老人老措施,新人新措施依据:《劳动条约法》第九十七条划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条约在本法施行后排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划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盘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其时有关划定,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根据其时有关划定执行。
”即凭据《违反息争除劳动条约的经济赔偿措施》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条约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凭据劳动者在本单元事情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人为的经济赔偿金,最多不凌驾十二个月。事情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尺度发给经济赔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二十二条划定:“劳动条约在《劳动条约法》施行后排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元支付经济赔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盘算。”三、江苏省经济赔偿金的盘算基数为何?《关于印发江苏省劳感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条划定:经济赔偿的月人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排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人为,是否包罗加班人为、年终奖或季度奖?劳动者在排除或终止劳动条约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人为、年终奖、季度奖应看成为盘算平均人为内容。
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盘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盘算后,如果不在劳动条约排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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